最后就是周建仁触发了见义勇为。
《论语·为政》有言:见义不为,无勇也。
而大明律对此规定为:行凶人持仗拒捍,其捕者得格杀之;持仗及空手而走者,亦得杀之。
这也就是大明巡检司弓兵搜捕行凶人的法律依据,抓捕行凶的人,尤其是有武器的人,格杀之。
大明对于见死不救也有明确的规定,如果邻居被抢劫、或者被杀,看到了却不救助要打一百杖,听到了呼救声不救的打五十杖,打不过也要最快的速度告官,有司要对见死不救者进行追责。
周建仁触发了见义勇为,所以最后这徒三年的徒刑也被减到了无罪释放。
整个案件里,并不需要皇帝去私宥,刑部是完全按照大明律和大明会典进行了判罚,都察院、六科廊那些摇唇鼓舌的贱儒质询,刑部也是有理有据。
死刑三复奏的过程中,六科廊和都察院并没有言官提出质询,自卫、夺获凶器、见义勇为这三次减刑,都是有法可依。
周建仁被关押到了北镇抚司的天牢里,因为朱翊钧对刑部大牢不是很放心,所以安排在北镇抚司,这是朱翊钧对周建仁的保护。
“周建仁,你被无罪释放了。”朱翊钧穿的是常服,他从缇骑手中拿过了钥匙,打开了周建仁的牢房,示意周建仁可以走了。
内容未完,下一页继续阅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