马三强侥幸不死,之所以等不及朝廷的公义,因为他只能先下手为强,否则刘友嘉必然斩草除根。

        而第三本杂报,则是讨论了律法缺位,豪右恃势拒偿之弊。

        姚光启判罚十五银的赔偿,缺少大明律法的支持,刘友嘉不服这份判决,是因为大明律没有规定,凭什么要赔?

        十五银的赔偿,全凭姚光启地方官个人道德支撑,这种律法的缺位,更导致雇工伤残,无凭可依。

        马三强不信衙门、不信朝廷,让自己手里的刀,倒一倒心中的苦水,因为他知道朝廷律法从来不保护他这些穷苦人。

        正是这种律法的缺位,导致了势要豪右可以倚仗自己的社会地位,来拒绝一切的赔偿,为所欲为。

        在大明生产关系向自由雇佣关系转变,商品经济形成的过程中,朝廷的僵化、律法的缺失,也是让悲剧发生的原因之一。

        朝廷应该制定相应的赔付标准,极力避免这种情况。

        国朝凌驾于一切社会集体之上,调和各方矛盾,显然,马三强案,朝廷在律法上的缺位,没有履行到自己的责任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四本杂报,则讨论了地方保护,势要豪右作为地方税收大户,税收的来源,地方衙门天然对势要豪右偏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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