郭图略作思索,虽不解其意,但还是答道:“回国家,《二年律令·盗律》有云:盗赃值过660钱,黥为城旦舂。”

        刘辩紧接着追问道:“那若是盗窃驿传为邮卒准备的官粮呢?”

        第三百一十八章:统一律典

        郭图闻言,瞳孔骤然一缩,脸上瞬间掠过一丝明悟,声音低沉下来,缓缓答道:“《九章律·厩律》有云:值过500钱则弃市。”

        问题的症结,也就在这里!

        大汉近四百载,实际上并没有一部包罗万象的成文法典,其基本法律框架由多部“律”共同构成。

        核心是汉初丞相萧何主持制定的《九章律》,此后不断有新的律法作为补充和细化,譬如叔孙通的《傍章》、高后的《二年律令》、孝武皇帝的《沈命法》、《左官律》、《酎金律》、张汤的《越宫律》、赵禹的《朝律》等等。

        但这些律法并非取代和废除前法,这使得律法进行了不断的迭加和并存,导致了针对同一类罪行,使用不同的律法裁决结果相左。

        譬如“盗窃官物”这一罪行在《盗律》与《厩律》中的处罚就不一致,《盗律》按财物价值量刑,是为一般法,而《厩律》按财物性质量刑,是为特别法。

        然而在司法判决时,并无“特别法优于一般法”的明确原则,官吏可依据自己的理解甚至偏好,选择性地引用律条和“决事比”,最终导致了大量的“同罪异罚”现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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